設計訴訟案例-民事陳報狀

陳報狀內容

民事陳報狀

案    號 110年度雄小字第3179號

股    别 慕股

被   告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詳卷

法定代理人  OOO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詳卷

原    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詳卷

法定代理人  OOO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詳卷

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敬提陳報事:

一、謹陳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44號不起訴書(被證4)。

二、兩造雖於民國(下同)108年10月15日訂立套版網站設計之承攬契約,然因原告不願意簽立該份承攬之書面契約,僅願意簽署報價單(被證5),是被告僅能提供當初提供予原告之空白套版網站設計契約(被證6)。

三、另因原告之興訟騷擾,已對被告之事業、生活造成極大負面影響,是被告僅以答辯狀及陳報狀進行主張及抗辯,法配合原告之濫行起訴,是111年1月25日之辩庭期亦無法出庭,懇請鈞院諒解。

四、綜上所陳,懇請   鈞院判如答辯聲明,以維被告權益,實感德便。

謹   狀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公鑒

【證據及其件數】(俱為影本)

被證4: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44號不起訴書。

被證5:互聯科技有限公司套版網站-TWMEC全台灣電商服

 務報價單。

被證6:空白套版網站設計契約。

中華民國 110   年 12 月 24 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具狀人即被告 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法定代理人     OOO

陳報狀檔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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