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狀內容
民事陳報狀
案 號 110年度雄小字第3179號
股 别 慕股
被 告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詳卷
法定代理人 OOO 詳卷
原 告 臺灣移動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詳卷
法定代理人 OOO 詳卷
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敬提陳報事:
一、謹陳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44號不起訴書(被證4)。
二、兩造雖於民國(下同)108年10月15日訂立套版網站設計之承攬契約,然因原告不願意簽立該份承攬之書面契約,僅願意簽署報價單(被證5),是被告僅能提供當初提供予原告之空白套版網站設計契約(被證6)。
三、另因原告之興訟騷擾,已對被告之事業、生活造成極大負面影響,是被告僅以答辯狀及陳報狀進行主張及抗辯,無法配合原告之濫行起訴,是111年1月25日之辩論庭期亦無法出庭,懇請鈞院諒解。
四、綜上所陳,懇請 鈞院判如答辯聲明,以維被告權益,實感德便。
謹 狀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公鑒
【證據及其件數】(俱為影本)
被證4: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44號不起訴書。
被證5:互聯科技有限公司套版網站-TWMEC全台灣電商服
務報價單。
被證6:空白套版網站設計契約。
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
具狀人即被告 互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OOO
陳報狀檔案

